为进一步美满有机产物认证轨制,标准有机产物认证运动,遵照《有机产物认证打点设施》(质检总局令第现将修订后的《有机产物认证目次》(以下称新版《有机产物认证目次》)予以揭晓,并就合连事项告示如下:
一、自本告示宣布之日起,有机产物认证机构可受理新版《有机产物认证目次》内产物的有机产物认证申请,同时不再受理未列入新版《有机产物认证目次》内产物的有机产物认证申请。本告示宣布前已得回认证且未列入新版《有机产物认证目次》内的产物,认证证书期满主动失效;证书有用期内临蓐的产物,可正在其产物有用期行家使相应认证标识。
二、认监委2012年第2号告示、2012年第21号告示、2014年第24号告示、2015年第21号告示、2016年第9号告示、2017年第42号告示、2018年第23号告示自本告示宣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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