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吹有机产物出产、加工和交易进展,增强有机产物认证束缚,爱护出产者、发售者和消费者合法权柄,鼓吹生态情况守卫和可陆续进展,遵循《中华群众共和邦产物格料法》、《中华群众共和邦进出口商品磨练法》及其施行条例、《中华群众共和邦认证认同条例》等公法、行政法则的章程,邦度质检总局修订了《有机产物认证束缚手段》。现将包罗观点稿(睹附件)予以公示,迎接各相闭单元或个体提出批改观点,并于2012年12月16日前反应邦度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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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立法方针和凭借) 为鼓吹有机产物出产、加工和交易进展,增强有机产物认证束缚,爱护出产者、发售者和消费者合法权柄,鼓吹生态情况守卫和可陆续进展,遵循《中华群众共和邦产物格料法》、《中华群众共和邦进出口商品磨练法》及其施行条例、《中华群众共和邦认证认同条例》等公法、行政法则的章程,拟定本手段。
第二条(闭连界说)本手段所称有机产物,是指出产、加工和发售行为相符中邦有机产物邦度准绳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物。
本手段所称有机产物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据本手段的章程,依据有机产物认说明施规定,声明闭连产物的出产、加工和发售行为相符中邦有机产物邦度准绳而施行的及格评定行为。
第三条(安排畛域) 正在中华群众共和邦境内从事有机产物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物出产、加工、进口和发售的行为,该当坚守本手段。
第四条(束缚体例) 邦度认证认同监视束缚委员会(以下简称邦度认监委)控制宇宙有机产物认证的同一束缚、监视和归纳妥洽使命。
地方各级质料本事监视部分和各地收支境磨练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禁部分)依据职责分工,依法控制所辖区域内有机产物认证行为的监视查抄和法律查处使命。
第五条(同一的轨制) 邦度施行同一的有机产物认证轨制,实行同一的认证目次、同一的准绳和认说明施规定、同一的认证标识。
第六条(邦际互助与互认) 邦度认监委依据平等互利的规定机闭发展有机产物认证邦际互助。
发展有机产物认证邦际互认行为,该当正在邦度认监委对外签订的邦际互助条约框架内举办。
第七条(认证机构和职员请求)有机产物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该当经邦度认监委同意,并依法获得法人资历后,方可从事有机产物认证行为。
从事有机产物认证查抄行为的查抄员,该当经邦度认证职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物认证查抄行为。
第八条(认证委托)有机产物出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能志愿委托认证机构举办有机产物认证,并提交有机产物认说明施规定中章程的申请资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相符邦度章程的有机产物出产产地情况请求区域、有机产物认证目次外产物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申请。
第九条(资料审核) 认证机构该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工资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心。对付不予受理的,该当书面告诉认证委托人,并注释源由。
认证机构该当正在对认证委托人施行现场查抄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查抄计划等基础消息报送至邦度认监委确定的消息体系。
第十条(现场查抄、产物检测和情况监测)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该当依据有机产物认说明施规定的章程,由认证查抄员对有机产物出产、加工厂所举办现场查抄,并该当委托具有法定天性的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物举办检测。
依据有机产物认说明施规定的章程,须要举办产地(基地)情况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天性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申诉,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供给的其他合法有用的情况监(检)测结论。
第十一条(出具认证证书)相符有机产物认证请求的,认证机构该当实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物认证证书,答允其运用中邦有机产物认证标识;对不相符认证请求的,该当书面告诉认证委托人,并注释源由。
第十二条(纪录请求) 认证机构该当确保认证进程的完备、客观、实正在,并对认证进程作出完备纪录,归档留存,确保认证进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物检测和情况监(检)测机构该当确保检测、监测结论的实正在、切确,并对检测、监测进程做出完备纪录,归档留存。产物检测、情况监测机构及其闭连职员该当对其作出的检测、监测申诉的实质和结论控制。
第十三条(跟踪查抄) 认证机构该当依据认说明施规定的章程,对获证产物及其出产、加工进程施行有用跟踪查抄,以确保认证结论可能陆续相符认证请求。
第十四条(发售证) 认证机构该当实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物发售证,以确保获证产物的认证委托人所发售的有机产物种别、畛域和数目与认证证书中的产物种别、畛域和数目划一。
第十五条(有机配料加工产物认证)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搜罗水和盐)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物,该当获取有机产物认证后,方可正在产物或者产物包装及标签上加施“有机”字样,运用有机产物认证标识。
第十六条(有机配料认证的禁止性章程) 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搜罗水和盐)低于95%的加工产物举办有机认证。
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搜罗水和盐)低于95%且等于或者高于70%的加工产物,只可正在产物或者产物包装及标签上加施“有机配料出产”字样;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搜罗水和盐)低于70%的加工产物,只可正在产物配料外中注脚某种配料为“有机”字样。
第十七条(等效性评估)向中邦出口有机产物的邦度或者地域的有机产物主管机构,可能向邦度认监委提出有机产物认证体例等效性评估申请,邦度认监委受理进口有机产物认证体例等效性评估申请,并机闭相闭专家对提交的申请举办评估。
第十八条(签订备忘录的进口有机产物)向中邦出口有机产物的邦度或者地域的有机产物认证体例与中邦有机产物认证体例等效的,邦度认监委可能与其主管部分签订闭连备忘录。
第十九条(进口有机产物认证) 未与邦度认监委就有机产物认证体例等效性方面签订闭连备忘录的邦度或者地域的进口产物,拟行动有机产物向中邦出口时,该当相符中邦有机产物法则和邦度准绳的请求。
第二十条(进口有机产物认证委托)须要获取中邦有机产物认证的进口产物出产商、发售商、进口商或者代劳商(以下统称进口有机产物认证委托人),该当向经邦度认监委同意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
第二十一条(进口有机产物认证) 进口有机产物认证委托人该当依据有机产物认说明施规定的章程,向认证机构提交闭连申请材料和文献,个中申请书、观察外、加工工艺流程、产物配方和出产、加工进程中运用的参加品等认证申请资料、文献,该当同时提交中文版本。申请资料不相符请求的,认证机构该当不予受理其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从事进口有机产物认证行为该当相符本手段和有机产物认说明施规定的章程,认证查抄纪录和查抄申诉等该当有中文版本。
第二十二条(入境磨练检疫申报) 进口有机产物申报磨练检疫时,该当提交进口有机产物中文版认证证书、有机产物发售证书的复印件、产物标识和认证标识等文献。
第二十三条(入境检验) 各地收支境磨练检疫机构该当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物施行入境验证,检验认证证书、产物标识和认证标识、有机产物发售证等文献,查对货证是否相符。验证不足格的,不得行动有机产物入境。
须要时,收支境磨练检疫机构可能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物施行抽样磨练,验证其产物格料是否相符中邦有机产物邦度准绳请求。
第二十四条(境外有机产物认证)自对进口有机产物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物认证证书起30日内,认证机构该当向邦度认监委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第二十五条(证书和标识拟定主体) 邦度认监委控制拟定有机产物认证证书的基础花式、编号规定和认证标识的式样、编号规定。
第二十八条(证书转移) 获证产物正在认证证书有用期内,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认证委托人该当正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转移。认证机构该当正在接到认证证书转移申请书30日内对认证证书举办转移:
第二十九条(认证证书刊出)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认证机构该当正在30日内刊出认证证书,并对外宣布:
第三十条(认证证书暂停)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认证机构该当正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宣布:
(二)获证产物的出产、加工、发售等行为或者束缚体例不相符认证请求,且经认证机构评估正在暂停限期内可能能选用有用厘正或者厘正要领的;
第三十一条(认证证书撤除)有下列处境之一的,认证机构该当正在7日内撤除认证证书,并对外宣布:
(一)获证产物格料不相符邦度闭连法则、准绳强制请求或者被检出有机产物邦度准绳禁用物质的;
(二)获证产物出产、加工行为中运用了有机产物邦度准绳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
(六)获证产物的出产、加工、发售等行为或者束缚体例不相符认证请求,且正在认证证书暂停时期,未选用有用厘正或者厘正要领的;
(七)获证产物正在认证证书标明的出产、加工厂所外举办了再次加工、分装、割裂的;
(九)获证产物的认证委托人因违反邦度农产物、食物平和束缚闭连公法法则,受到闭连行政科罚的;
(十)获证产物的认证委托人拒不承担认证监禁部分或者认证机构对其施行监视的;
中邦有机产物认证标识标有中文“中邦有机产物”字样和英文(ORGANIC)。
第三十三条(认证标识运用章程) 中邦有机产物认证标识该当正在认证证书控制的产物畛域、数目内运用。
认证机构该当依据邦度认监委同一的编号规定,对每枚认证标识举办独一编号(以下简称有机码),并选用有用防伪、追溯本事,确保发放的每枚认证标识可能溯源到其对应的认证证书和获证产物及其出产、加工单元。
第三十四条(认证标识运用章程) 获证产物的认证委托人该当正在获证产物或者产物的最小发售包装上,加施中邦有机产物认证标识及其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或者其标识。
获证产物标签、仿单及广告传扬等资料上可能印制中邦有机产物认证标识,并可能依据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三十五条(禁止性章程)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任何单元和个体不得正在产物、产物最小发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识“有机”、 “有机产物”、“有机种植”、“有机出产”、“ORGANIC”等误导大众该产物为有机产物的文字外述:
(二)获证产物正在认证证书标明的出产、加工厂所外举办了再次加工、分装、割裂的。
第三十六条(暂停、刊出、撤除证书标识运用章程) 认证证书暂停时期,获证产物的认证委托人该当暂停运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认证证书刊出、撤除后,认证机构该当收回认证证书和未运用的认证标识。
第三十七条(邦度认监委监禁职责) 邦度认监委对有机产物认证行为机闭施行年度监视查抄和不按期的专项监视查抄。
第三十八条(地方认证监禁部分监禁职责)地方认证监禁部分该当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的有机产物认证行为举办监视查抄,查处获证有机产物出产、加工、发售行为中的违法活动。
各地收支境磨练检疫机构控制对进口有机产物认证、外资认证机构以及出口有机产物认证、出产、加工、发售行为举办监视查抄。
地方各级质料本事监视部分控制对中资认证机构、正在境内出产加工且正在境内发售的有机产物认证、出产、加工、发售行为举办监视查抄。
第三十九条(地方认证监禁部分监禁方法) 地方认证监禁部分的监视查抄的方法搜罗:
第四十条(消息体系)邦度认监委通过消息体系,按期宣布有机产物认证动态消息。
认证机构正在出具认证证书之前,该当按请求实时向消息体系报送有机产物认证闭连消息,并通过该体系获取认证证书编号。
认证机构该当正在向企业发放认证标识之前,将认证标识的有机码的闭连消息上传到消息体系。
地方认证监禁部分通过消息体系,遵循认证机构报送和上传的认证闭连消息,对所辖区域内的发展的有机产物认证行为举办监视查抄。
第四十一条(档案纪录) 获证产物的认证委托人以及有机产物发售单元和个体,正在产物出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备和发售等进程中,该当作战完好的产物格料平和追溯体例和出产、加工、发售纪录档案轨制。
第四十二条(发售者仔肩) 有机产物发售单元和个体正在采购、储运、发售有机产物的行为中,该当相符有机产物邦度准绳的章程,确保发售的有机产物种别、畛域和数目与发售证中的产物种别、畛域和数目划一,并能供给与原本实质划一的认证证书和有机产物发售证的复印件,以备闭连行政监禁部分或者消费者盘查。
第四十三条(危机预警) 认证监禁部分可能遵循颁布的动植物疫情、情况污染等危机预警、监视查抄和消费者投诉、媒体响应等处境,实时颁布有机产物认证区域、获证产物及其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的认证危机预警消息,并选用闭连应对要领。
第四十四条(退出机制)获证产物的认证委托人供给子虚消息、违规运用禁用物质、超畛域运用有机认证标识,或者显现产物格料平和庞大事情的,认证机构5年内不得受理该企业及其出产基地、加工厂所的有机产物认证申请。
第四十五条(申投诉章程) 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结论或者处罚决心有反驳的,可能向认证机构提出申报,对认证机构的处罚结论仍有反驳的,可能向邦度认监委申报或者投诉。
第四十六条(举报章程) 任何单元和个体对有机产物认证行为中的违法活动,可能向邦度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禁部分举报。邦度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禁部分该当实时观察处罚,并对举报人保密。
第四十七条(伪制、冒用、犯法营业认证标识的科罚) 伪制、冒用、犯法营业认证标识的,地方认证监禁部分依据《中华群众共和邦产物格料法》、《中华群众共和邦进出口商品磨练法》及其施行条例等公法、行政法则的章程科罚。
第四十八条(伪制、变制、冒用、犯法营业、让与、涂改认证证书的科罚)伪制、变制、冒用、犯法营业、让与、涂改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禁部分责令其纠正,处3万元罚款。
违反本手段第四十条第二款的章程,认证机构正在其出具的认证证书上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的,视为伪制认证证书。
第四十九条(超畛域认证科罚) 违反本手段第八条第二款的章程,认证机构向不相符邦度章程的有机产物出产产地情况请求区域或者有机产物认证目次外产物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责令纠正,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充公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误导标识科罚) 违反本手段第三十五条的章程,正在产物或者产物包装及标签上,加施“有机”、“有机产物”、“有机种植”、“有机出产”、 “ORGANIC”等误导大众该产物为有机产物的文字外述的,地方认证监禁部分责令其纠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对认证机构的科罚)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景之一的,邦度认监委该当责令其纠正,予以戒备,并对外宣布:
(一)属于有机转换产物认证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中未注脚“转换”字样和转换限期的;
(二)认证机构未将其发放的有机产物认证标识的有机码上报邦度认监委确定的消息体系的;
(三)认证机构未依据章程向邦度认监委确定的消息体系报送闭连认证消息或者其所供给消息失实的;
(四)认证机构自对进口有机产物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物认证证书起30日内,未向邦度认监委提交闭连资料登记的。
第五十二条(对认证机构的科罚)违反本手段第十四条的章程,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物发售证数目,赶上获证产物的认证委托人所出产、加工的有机产物实质数目的,责令纠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对认证机构的科罚)违反本手段第十六条第一款的章程,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物举办有机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禁部分责令其纠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对认证机构的科罚)认证机构未按本手段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章程,未实时暂停或者撤除认证证书的,依据《中华群众共和邦认证认同条例》第六十条的章程科罚。
第五十五条(对获证产物的认证委托人的科罚) 获证产物的认证委托人有以下情景的,由地方认证监禁部分责令其纠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手段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章程,有机配料未获取有机产物认证或者未依据章程举办标识标注的;
(三)认证证书暂停时期或者被刊出、撤除后,仍接连运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的。
第五十六条(拒绝承担监视查抄的科罚) 认证机构、获证产物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承担邦度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禁部分监视查抄的,责令期限纠正;过期未纠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不如实供给进口有机产物的实正在处境或者遁避磨练的科罚章程) 进口有机产物入境磨练检疫时,不如实供给进口有机产物的实正在处境或者遁避磨练的,由收支境磨练检疫机构依据《中华群众共和邦进出口商品磨练法施行条例》第四十八条的章程处罚。
第五十八条(其他违法活动的科罚) 有机产物认证行为中的其他违法活动,依据相闭公法、行政法则、部分规章的章程予以科罚。
第五十九条(收费)有机产物认证收费该当依据邦度相闭价值公法、行政法则的章程推广。
第六十条(出口有机产物)出口的有机产物,该当相符进口邦度或者地域的请求。
第六十一条(转换期) 本手段所指转换期,是指从依据有机产物邦度准绳开首束缚至出产单位和产物获取有机认证之间的时段。
第六十二条(有机配料)本手段所指“有机配料”指正在成立或加工有机产物时运用的、并存正在(搜罗改性的局势存正在)于产物中的任何物质,搜罗增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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